运输建筑垃圾要有特许经营权 车辆须装备GPS
发布日期:: 2011/10/6 作者来源:: GPS报/卫通达
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,制止建筑垃圾乱倒乱卸、超载、撒漏、无证运输等行为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,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。通告中明确规定,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,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,将严格查处。
运输建筑垃圾要有特许经营权
通告中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,建设单位、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。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,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。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,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,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,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。
运输前 拆除单位应填写运输联单
通告中要求运输企业承运前,建设单位、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填写运输联单,载明建筑垃圾产生量、运输时间、承运车辆号码、运输线路、处置场所等信息,并分别将联单提交运输企业、处置场所管理单位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,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,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。
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,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,定期进行维护,确保密闭运输。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,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,对运输企业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。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设备,建筑垃圾运输全程实行电子监控。对未按要求安装GPS监控设备的运输企业,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。
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行为
通告强调,市市政公用、城管执法、公安、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严格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乱倒乱卸、超载、撒漏、未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等行为。
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、公安、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等部门,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核,对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,按规定予以处罚;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其特许经营权,责令退出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,并向社会公示。
整理:洪麓丰